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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理爆炸物 严打涉爆犯罪

1999-06-10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为加强爆炸物品管理,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,维护社会治安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公安部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今天发布了《公安部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》。

通告指出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爆炸物品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、买卖(包括非法转让、转卖)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震源弹和黑火药、烟火剂、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、地雷、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;严禁非法持有、私拿、私藏或使用爆炸物品;严禁在托运的行李中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,以及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。凡违反上述规定的,均属违法犯罪行为,触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的规定,违法犯罪者将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;尚未触犯刑律的,依法将被给予治安处罚。

通告要求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,凡爆炸物品丢失、被盗、被抢或者发生爆炸事故的,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。不及时报告的,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通告重申,凡在专项斗争期间,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不法分子作案线索,经查实有重大价值的,公安机关将给予重奖。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交出爆炸物品的,可依法视为自首,对责任者依法作出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,否则依法严惩。

公安部今天还公布了举报电话:(010)6520452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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